為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2016年12月1日起,人民銀行全面推進個人銀行賬戶分類管理。個人銀行賬戶分為Ⅰ類、Ⅱ類、Ⅲ類賬戶。
問題一:為什么要建立個人賬戶分類管理制度?
解讀:這主要是為了兼顧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為了適應目前互聯網金融發(fā)展和消費者便利支付的需要,在原全功能銀行賬戶的基礎上,增設了Ⅱ類、Ⅲ類賬戶。這三類賬戶在開立的便捷性上有所差異,且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支付限額,個人可根據不同需求合理分配賬戶用途和資金,防范資金風險。
問題二:三類個人賬戶有哪些不同?分別對應哪些功能?
解讀:Ⅰ類戶是全功能賬戶,可以辦理存取款、轉賬、消費、繳費、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等,使用范圍和金額不受限制。
Ⅱ類戶可以辦理存款、購買銀行投資理財產品、限額消費和繳費、限額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業(yè)務。經銀行柜面、自助設備加以銀行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確認身份的,可辦存取現金、非綁定賬戶資金轉入、消費和繳款,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日累計限額合計為1萬元,年累計限額合計為20萬元。
Ⅲ類戶可以辦理限額消費和繳費、限額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業(yè)務,賬戶余額不得超過1000元。經銀行柜面、自助設備加以銀行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確認身份的,可辦理非綁定賬戶資金轉入、消費和繳款支付、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日累計限額合計為5000元,年累計限額合計為10萬元。
柜面開立Ⅱ、Ⅲ類戶無需綁定,非柜面開立Ⅱ、Ⅲ類戶應當綁定本人Ⅰ類戶或信用卡戶進行身份驗證,不得綁定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進行身份驗證。銀行與客戶應約定長期不動戶、零余額賬戶處置方法。
問題三:日常交易過程中,三類賬戶該如何更合理地使用?
解讀:三類賬戶就像三個不同的存錢包:Ⅰ類戶是個“大錢柜”,主要的資金家底都在上面,可不必隨身攜帶,安全性要求高,建議不要綁定支付賬戶,僅用于金額特大的消費、理財支出、取款和對其他兩類賬戶劃轉資金;Ⅱ類賬戶就相當于“錢包”,用于日常稍大的開支,以及直銷銀行、網上理財產品等支付需求;而Ⅲ類賬戶相當于“零錢包”,用于金額不大、頻次高的交易,比如移動支付、二維碼支付、閃付、免密支付等,即使出現風險損失可控。
問題四:Ⅱ、Ⅲ類賬戶在哪里可以申請,不同賬戶類型之間如何調整、轉換?
解讀:三類賬戶中Ⅰ類賬戶有實體介質(卡或折),Ⅱ類賬戶經銀行柜面、自助設備加以銀行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確認身份的,可以配發(fā)銀行卡實體卡片,Ⅲ類賬戶沒有實體介質。一般而言,銀行開戶方式分為線下開立實體賬戶和線上開立電子賬戶。目前在銀行柜臺Ⅰ、Ⅱ、Ⅲ賬戶均可開立,而線上只能申請Ⅱ、Ⅲ類賬戶。目前,部分銀行的手機銀行和網上銀行均可支持足不出戶在線申請開立Ⅱ、Ⅲ類賬戶。
Ⅱ類或Ⅲ類賬戶要升級成為Ⅰ類賬戶,對客戶身份核實的要求更高一些,會要求客戶去網點現場核驗身份,但Ⅰ類賬戶下調為Ⅱ類或Ⅲ類賬戶則相對簡單,客戶經過基本的身份確認就可以調整。
問題五:為什么對開立銀行賬戶進行“限量”?
解答:(一)有利于遏制電信網絡詐騙。公安機關在偵辦案件過程中發(fā)現,目前犯罪分子用于轉移詐騙資金的銀行賬戶主要來源為兩個途徑:一是誘騙一些群眾出售本人的銀行賬戶,甚至直接組織個人到銀行批量開戶后出售;二是收購居民身份證后冒名或虛構代理關系到銀行大量開戶。(二)有利于個人對本人賬戶的管理。我國之前對個人賬戶開立數量沒有限制,目前銀行系統(tǒng)中存在大量長期閑置不用的賬戶。個人開戶數量過多既造成個人對賬戶及其資產的管理不善、對賬戶重視不夠,為買賣賬戶、冒名開戶埋下了隱患,也造成銀行管理資源浪費。
問題六:個人已經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是否會受影響?
解答:為減少對社會公眾的影響,此次《通知》主要對增量賬戶進行規(guī)范,即2016年12月1日起,個人在同一家銀行已經開立Ⅰ類戶的,不再新開Ⅰ類戶,只能開立Ⅱ、Ⅲ類戶。個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經開立的Ⅰ類戶不受此次規(guī)定影響,仍然保持正常使用,如果數量較多的,應根據銀行要求說明情況。
問題七:個人原已開立多個Ⅰ類戶的應如何進行管理?
解答:新規(guī)要求銀行核實個人開立多個賬戶的合理性。個人開戶數量較多的,銀行應該要求個人作出相應說明。個人無法說明合理性的,銀行應當引導個人歸并冗余的賬戶,或者采取降低賬戶類別等措施。建議大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將一些閑置不用或用得較少的賬戶銷戶,將一些主要用于網絡支付或小額高頻支付的賬戶降級為Ⅱ、Ⅲ類戶,這樣既可以實現個人資金的集中管理,又可通過Ⅱ、Ⅲ類戶來防范網絡支付風險,更好地保護自身的資金安全。
問題八:開立銀行賬戶“限量”,有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
解答:鑒于個人在一家銀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戶,為方便個人異地生產生活需要,《通知》要求銀行對本行行內異地存取現、轉賬等業(yè)務,收取異地手續(xù)費的,應當自《通知》下發(fā)之日起三個月內實現免費,以降低個人支付成本。
新規(guī)發(fā)布后,銀行需要對系統(tǒng)重新進行設置和升級,目前各大銀行系統(tǒng)升級進度不一。根據新規(guī)時限,最遲至2017年1月1日所有銀行同行異地存取款、轉賬將實現免費。
問題九:為什么要提供轉賬時間選擇?
解讀:目前銀行和支付機構普遍提供轉賬實時到賬服務,但實時到賬也為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分子和其他不法分子快速轉移資金提供了可乘之機。
為既保證單位和個人正常資金轉賬需求,又最大限度地保障單位和個人資金安全,更好地滿足客戶多層次的支付服務需要,央行新規(guī)要求銀行和支付機構提供轉賬服務時,應當向單位和個人提供實時到賬、普通到賬、次日到賬等多種方式以供選擇。單位和個人可根據實際需求自行選擇資金到賬方式和時間,對于急需資金的,可以選擇實時到賬;對于不太緊急的資金需求,可以選擇普通到賬或者次日到賬。
問題十:新規(guī)為什么將個人ATM轉賬調整為資金在24小時后到賬?
解讀:據公安機關反映,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中,近一半受害人是在不法分子的誘騙下,通過自助柜員機具(如ATM機)向詐騙賬戶轉賬。受害人大多在完成轉賬后的較短時間內會意識到上當受騙,但資金已經轉出,并被不法分子立即轉移。
針對此種情況,為最大限度阻斷詐騙分子誘導受害人進行資金轉賬和贓款變現,新規(guī)規(guī)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賬戶轉賬外,個人通過自助柜員機轉賬的,發(fā)卡行在受理24小時后辦理資金轉賬,個人在24小時內可以向發(fā)卡行申請撤銷轉賬。這一措施是特定階段、特殊情況下采取的針對性措施,有助于將資金阻截在被詐騙分子轉移之前,是充分考慮到支付的安全性與便捷性的平衡后所做出的調整。
問題十一:為防范ATM機轉賬詐騙,央行還推出了哪些輔助措施?
解讀:考慮到目前有很大一部分電信詐騙受害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不法分子引導在自助柜員機具的英文界面中進行轉賬操作,新規(guī)要求銀行在自助柜員機具辦理轉賬業(yè)務中增加漢語語音提示,通過文字、標識、彈窗等設置防詐騙提醒,且應當在非漢語操作界面中對資金轉出等核心字段必須提供漢語提示,無法提示的,不得提供轉賬服務。
問題十二:買賣賬戶、假冒開戶有什么后果?
解讀:當前買賣賬戶、冒名開戶和虛構代理關系開戶等違規(guī)行為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懲戒機制不完善。單位和個人不良賬戶行為的法律責任不明確,違規(guī)成本低,一些個人在利益驅使下大量開立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并向不法分子出售獲利,不法分子也大量收購他人賬戶、或采取冒名開戶、虛構代理關系開戶等行為用于實施詐騙。
為提升不法分子和相關單位、個人的違規(guī)成本,《通知》規(guī)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對經設區(qū)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下同)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其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停止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yè)務、支付賬戶所有業(yè)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同時,人民銀行還將上述單位和個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向社會公布。該項措施通過限制違規(guī)單位和個人新開賬戶、納入征信記錄,限制其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便利性,將對不法分子和違規(guī)單位、個人起到強有力的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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